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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強制性條文的編寫還應符合下列規定:
2.1 盤扣腳手架租賃合同的強制性條文應為直接涉及安全、人身健康等公眾利益的限值要求、控制性技術要求或規定。
2.2 強制性條文應是完整的條,當特殊需要時也可為完整的款。
2.3 盤扣腳手架租賃合同的強制性條文應采用加粗字體在正文中標志。
3. 當鋼棧橋(鋼便橋)租賃合同的標準某條文涉及的內容較多且相對獨立時,宜作為附錄單列。每個附錄的內容應完整。附錄應為標準技術內容的組成部分,與標準正文有同等的效力。 附錄應從標準正文中的條文引出。
4. 貝雷片租賃合同的標準的條文與附錄之間應有連接用語,正文引用附錄時可采用“……應符合本標準(規范、規程)附錄X的有關規定”,或“……可按本標準(規范、規程)附錄X的方法計算”等典型用語。